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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工业品出口的“量增价低”现象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2

如何认识工业品出口的“量增价低”现象     型号:      厂商:

    近年来我国工业品出口中出现的“量增价低”现象,既有企业低价竞销等市场秩序方面的原因,也是传统数量型外贸增长方式带来的结果。这种现象如果长期持续,将会造成我国企业利益的流失,引发更多的贸易摩擦,破坏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为此,应当加快落实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出口市场秩序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政策,大力促进商品结构升级。

  2006年5月10日,商务部正式对外公布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的修订草案,同时向各界征求意见。预计此项规定将在2006年内正式发布。毫无疑问,制定新的规定是为了适应规范出口市场秩序的需要,目的在于遏制部分企业低价竞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解决近年来存在的部分商品“量增价低”现象,维护大多数企业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贸易摩擦。但是,“量增价低”现象并不仅仅来自低价竞销的恶性竞争,和我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数量型增长拉动的外贸增长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我们在加强规范市场秩序、防止低价竞销行为的同时,还应当通过对贸易发展目标和政策的调整,改变激励方式,真正提高贸易增长的质量和水平。

  一、出口“量增价低”的原因与影响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于缺乏很强品牌、技术优势的出口方来讲,商品价格必然成为主要的竞争手段。因此,“量增价低”首先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此外,按照经济学理论,在需求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变化与供给呈现反向关系,如果供给增长,则价格趋于下降。因此,“量增价低”现象也是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一种正常反映。但是,从出口厂商来看,“量增价低”不仅意味着竞争激烈,而且意味着收益的大量减少。如果这种现象是由低价竞销的恶性竞争带来的,受损的将不仅仅是厂商的收益,还包括了市场秩序、国家的声誉,甚至会引发国外贸易限制措施的打压,造成巨额附加值的流失和长期的机会损失。

  从供给方角度来看,以美元计算的出口商品价格变化主要受到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生产者价格的变化;二是本币对美元的汇率变化。其中生产者价格变化主要受到能源、原材料价格、产品附加值水平变化等因素的影响。产品附加值水平变化又可以分解为单位产品平均附加值水平变化和商品结构变化等两个因素。我们可以利用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从宏观层面对“量增价低”的利益流失进行简单的评估。

  按照海关公布的贸易指数,2005年我国工业制品出口金额、数量分别增长了29.0%和25.9%;工业品出口价格平均仅上升了2.4%;其中占出口金额50%左右的机械设备类商品出口数量增长了31.3%,价格下降了1.4%,“量增价低”倾向表现得非常明显。

  从汇率变化来看,2005年7月,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1%,年底与汇率制度改革前相比升值3%左右。照此计算,2005年人民币大约平均升值1.04%。假定国内运输、保险、通关等成本因素不变,则按照“出口价格指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人民币升值指数”的简单公式计算,与出口商品相对应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应该是仅上升了1.3%左右。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同期国内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提高了4.9%。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此外,在2005年能源和动力材料价格上涨8.3%的背景下,这种差距只能解释为出口商品价格存在被迫压低的现象。考虑到上述能源、工业品出厂价格上涨的因素,在近1.3%的价格上涨中,不可能包含了附加值水平上升的成分。充分说明出口增长并未带来相对附加值水平的上升,甚至可能是以附加值水平的降低为代价的。我国出口中企业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大量事实也能很好地验证这一点。假定剔除汇率因素的工业品出口价格上涨了4.9%,在同样数量增长的条件下,因压低价格导致的出口额净损失大约为246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GDP总额的1.1%。可见“量增价低”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这说明了商务部修改规定、加大出口秩序整改力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量增价低”与贸易失衡之间的关系

  我国对外贸易摩擦迅速增加,除了造成部分商品的“量增价低”的低价竞销原因之外,还有长期持续的贸易失衡,尤其是中国对美、对欧之间的巨额贸易顺差。从静态的角度来看,出口“价低”将减少按照金额计算的贸易顺差,似乎有助于缓解贸易不平衡。但实际上贸易摩擦更为直接的原因首先是“量增”可能对进口方生产者和就业带来的冲击,尤其是在“价低”伴随下市场竞争的压力。从动态的角度来看,价低可能导致进口需求增加并带来进一步的数量增长,进口国会采取更为强硬的贸易保护手段。因此,“量增价低”并不会缓解贸易不平衡的矛盾,往往成为引发贸易摩擦的直接原因。

  按照HSl分类的14种工业制成品(第6—21类,不包括武器弹药、未分类商品)中10种是顺差,4种是逆差。表1的计算结果表明,不论是否包括汇率因素在内,顺差商品的贸易条件都明显低于逆差商品和工业品的平均水平;如果剔除汇率因素,顺差商品的出口价格下降了0.6%,贸易条件指数仅达到0.97749。这些商品出口和进口分别占全部贸易额的八成和近六成,对总体贸易条件和利益得失的影响程度较大。这说明我国的贸易顺差的扩大是以一定的相对附加值流失和贸易条件的下降为代价的。

  “量增价低”的存在同时反映了我国贸易增长方式上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出口导向型政策的激励下,我国的出口基本保持了持续快速增长势头,但是主要依靠数量增长的带动,提高出口商品附加值含量的效果并不明显。这种状况目前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2005年,价格因素对工业品出口增长的贡献率仅为11%,数量增长的贡献率则高达89%。如果剔除汇率上升因素的影响,价格因素对出口增长的贡献率下降到6.8%,数量增长的贡献率上升到93.2%。10种顺差商品的出口增长中,剔除人民币升值因素后的价格因素贡献率是负的,数量增长的贡献率高达102.5%,其中机械设备类商品因价格降低的影响,出口额减少15.6%,主要依靠出口数量的超快速增长方式实现了出口金额的实际增长。4种逆差商品价格因素对出口增长的贡献率超过30%,其中化工产品更是达到40%以上(见表2)。这些结果也进一步说明了越是在存在巨额贸易顺差的商品部门,出口的“量增价低”问题越突出。因此,这些商品可能在双重意义上引发更多贸易摩擦,一是低价竞销;二是贸易失衡。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规范和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今后将继续面临“量增价低”的压力

  今年以来我国的外贸出口继续保持了较快增长趋势,但“量增价低”的压力仍然存在,并有可能继续影响2006年全年的出口增长质量。根据海关统计,4月份工业品出口数量增长23.7%,出口价格仅提高了1.5%,其中机械设备类产品出口价格下降了1%。价低的原因从外部因素来看,一是与能源和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形成对照,国际制成品价格变化基本平稳甚至部分趋于下降,“量增价低”正在成为近年来国际市场大宗商品较为普遍的现象。如进入2006年以来,美国、欧元区、日本等主要市场的进口贸易增长仍然比较强劲,但这些国家(地区)一季度消费者物价上升水平接近或略低于上年同期的上涨幅度;二是随着多边和区域贸易自由化的迅速发展,关税减让和便利化将对国际市场价格形成长期的向下拉力。近年来,全球各种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急剧增加,覆盖贸易额大约已占全球贸易额的50%左右。目前这种势头仍然在持续;三是新技术革命和劳动生产率的持续提高,同样可能成为影响价格平稳或下降的因素。如美国的生产者价格指数一季度各月环比水平低于上年平均水平,2月份甚至出现下降;欧元区略高于上年同期水平;日本环比指数则略低于上年同期各月;四是由于中国许多大宗商品出口正在面对越来越多主要市场贸易保护措施的打压,一些发展中国家同类产品的竞争力将明显提升,价格竞争的压力加大。从国内因素来看,一是多数商品领域供过于求的局面依然存在,产能过剩行业需要新的产能释放空间,必然加大产品出口和价格竞争的压力。二是随着出口经营主体多元化和民营中小企业出口份额的迅速提高,市场规范的难度进一步加大;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尚未形成有效的协调、约束和要求企业自律的能力;海关和其他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具备进行审价和评估的足够条件。三是由于国内企业诚信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国内销售货款回收难的现象普遍存在。使用银行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贸易,货款滞纳的风险相对较小,也成为国内许多企业更多通过出口解决产品出路的影响因素。四是企业成本的外部化问题长期存在。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科学、合理的企业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实际上将环境污染、当地资源损耗、社会保障支出、劳工待遇、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本来应该由生产者承担的成本,通过偷漏税费、压低劳工工资和拒纳社会保障支出等方式予以逃避,为企业低价竞销提供了条件和空间。上述因素中多数是长期性问题,与完善国内市场秩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行为规范手段等制度建设密切相关。

  四、规范市场与转变增长方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要尽快完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还需要在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上做出更大努力,从根本上消除出口数量型增长的激励因素。

  (一)将保持基本平衡的外贸发展目标落在实处

  目前我国总体上还处于国际分工价值链的低端,鉴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出口国,今后的主要任务不再是追求出口增长指标,而是提升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价值,优化外贸产品结构,并将保持贸易基本平衡作为贸易政策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扭转贸易条件恶化的趋势,逐步化解贸易统一摩擦。今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已经明确了这一点,今后的主要任务是如何真正落到实处。政府部门、尤其是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规划应当将目标和措施具体化。

  (二)采取积极措施促进贸易结构升级

  为了实现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应当采取以下10个方面的措施。一是要通过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结构升级带动贸易结构升级。二是要加大国内研发能力的培养,为产品和技术升级创造条件。三是要扶持自主品牌产品的出口,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四是要加快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从最终产品的组装向上游零部件、下游服务业延伸产业链。五是要对高耗能、高污染以及土地和紧缺矿产品资源性出口商品进行适当的限制。六是通过鼓励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逐步建立自主海外营销渠道。七是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发挥汇率在改善贸易条件和动态贸易平衡方面的作用。八是由长期的“奖出限进”政策支持体系向基本平衡转变,逐步形成适应市场需要和鼓励发展领域的官方支持体系。如对企业出口、进口的优惠信贷、贷款担保和信用保险等政策手段。九是进一步开放市场,并针对我国存在巨额出超的贸易对象的优势领域优先降低关税,增加来自这些国家的进口。同时应尽早加入国际政府采购协议,提高境外厂商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参与程度。十是加强与主要伙伴之间的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合作,为对方提供更多的市场进入机会,提高商品、资本和技术等要素流动的效率。

  (三)加强市场规范的法律和制度建设

  在完善与市场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方面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提高《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面向企业调查和处罚时具有更强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处罚的法律效力,成为工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海关审价和扣押、商务部门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管理、司法判决的有效法律依据,以提高打击低价竞销行为的力度。二是主要针对在国际市场容易引起贸易报复、贸易摩擦和冲突的产品进一步探索建立、逐步完善我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出口协调机制,使商务、海关、工商、税务和检验检疫在限制低价竞销行为方面实行联动。三是对检举或举报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应给予奖励。四是加大执法力度,改变长期以来在许多行政执法和司法处罚过程中依据法律判决的案件无法有效执行的现象,维护法规的严肃性。五是加强有关市场竞争行为规范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鼓励和引导出口厂商知法、守法。六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在建立企业自律和行为约束机制、向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政企意见沟通方面的特殊作用。

  从更广泛意义上来看,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体系、环境保护和公共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企业责任;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社会责任和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范法律体系、投资竞争政策体系等措施,对于规范企业出口定价行为,避免企业成本外部化和改善市场竞争秩序将发挥重要作用。并从根本上消除企业低价竞销的制度和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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