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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税收政策调整,仪器仪表产品出口退税税率提高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2

出口退税税收政策调整,仪器仪表产品出口退税税率提高     型号:      厂商:
    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仍属于结构性调整,是国务院今年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的综合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内资源和生态环境,缓解贸易摩擦,鼓励高新科技产品出口。它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仪器仪表行业有8个产品税率提高到17%,分别是:集装箱检测系统(90221990)、测量、检验液体流量或液位的仪器(90261000)、天文望远镜及其他天文仪器(90058010)、气象色谱仪(90272011)、液体色谱仪(90272011)、其他色谱仪(90272019)、电泳仪(90272020)、分光仪、分光光度计及摄谱仪(90273000)。

  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仪器仪表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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