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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项目审批程序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I、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1、不论何种形式的集资项目,均应符合所在电网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别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计划,按基建程序办事;有关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凡与水电部合资建设的项目,由电力部门按水电部规定的职责编报和审批。凡地方或部门投资在水电部所属电厂内扩建的项目,由地方或部门与水电部商定后,共同上报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凡全部由地方、部门和企业集资建设的项目由主管地方和主管部门编制,并经有关电管局,省局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抄送水电部。
2、为了鼓励集资办电,国家计委已明确,地方集资部分不挤占地方投资计划指标,由国家计委另行安排指标。
(水利电力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多种电价的暂行规定中有关集资办电部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计字第73号1986年4月17日)
一、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凡接入电网的,其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和审批,不论何种投资渠道(包括国家投资、华能投资、地方投资、部门投资、企业投资及新力公司投资等)均按以下程序:
1、发电配套送出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在发电配套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管局、省局组织审查后,均由电管局、省局负责编制报能源部。
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上报,原则上应与发电工程同步,建设周期较长的大型发电工程或涉及电网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不能同步上报时,应在发电工程开工前上报,个别确有困难的,经部同意后可在工程开工后报出。
2、电管局、省局上报的发电配套送出工程设计任务书,要分别抄报,抄送发电项目的和投资单位(包括项目所在地方主管部门),并请各投资单位对送出工程的内容、投资额及投资分摊、贷款方式等要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部。
3、部根据各电管局、省局上报的任务书和各投资单位的意见进行审批。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配套送出工程由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配套送出工程由能源部审批。110千伏以下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管局、省局审批。
二、不属于电厂配套送出的,如为解决某个供电地区用电或为某大用户供电的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也按国家现行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由电管局、省局报部,经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工程设计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报部审批。1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任务书由电管局、省局(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三、为解决电气化铁路供电送变电项目,在铁路部门正式提出负荷资料和用电申请报告后,由电管局、省局编制供电工程设计任务书报能源部。涉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工程设计任务书仍由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220千伏及以下工程设计任务书由部审批。
四、上述发电配套送出,电网送变电及电铁等供电工程的设计任务书,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所辖的地区,由省电力局报电管局,经电管局初审后报部,其它则由省电力局直接报部。
五、为了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规模,搞好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发电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电铁供电工程等应按批准的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安排计划,凡设计任务书未经审批的项目或涉及工程设计任务书内容变动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和进行设备预安排。需要采购国外设备的项目,必须取得能源部的签证意见后,才能对外开展工作。
(能源部《关于重申发电厂配套送出及电网送变电工程设计任务书审批权限的通知》能源计[1989]956号)
一、放宽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一)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
1、凡已列入国家“七五”计划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预备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建设书仍由国家计委审批;设计任务书尚未审批的,改由各包干部门在国家“七五”计划已确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总额内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报国家经委)备案。建设项目的外部协作配合条件(包括能源、原材料的供应和运力安排等)以及技术改造项目需要的银行贷款,均由各包干部门自行落实。国家“七五”计划内建设项目需要增加的投资和在计划外增加项目需要的投资,各包干部门可以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国家不再增加投资。部门自行筹措资金增加项目,要报国家备案。
如果建设项目的投资和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外部条件不落实,包干部门可以自行削减新上项目和推迟一部分建设项目的进度;凡影响“七五”计划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新增生产能力计划的,应报国务院批准。
对列入国家“七五”前期工作计划,主要在“八五”期间建设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设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各包干部门在安排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家“七五”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投入产出包干任务和其他建设要求,在国家核定的分资金渠道的年度计划投资规模内,对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资进行自主安排。其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计委按系统工程的要求进行综合平衡和审核后,纳入国家年度计划。各包干部门应多安排扩大本行业短线产品生产能力和发挥现有企业生产潜力的建设,压缩非生产性建设和其他建设;对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的重点建设项目所急需的配合工程及其投资,都必须认真安排。对新开工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
3、各包干部门在年度计划执行中,为了加快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度,多增加短线产品生产能力,需要大项目之间调整投资的,可以按资金渠道自行调整;需要增加投资的,可以自行筹措资金,由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另加投资计划指标。第一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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