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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联电力行业法律事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服务体系,加强中电联法律服务功能,依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章程》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行业法律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事务委员会)由社会法律界知名人士和中电联会员单位的法律工作者组成,是中电联的专业委员会。

    法律事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电力行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就相关问题代表电力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电力企业和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与咨询,促进电力行业的依法治企和法制建设。

    第四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在中电联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工作。遇有重大事项,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协调,秘书长协助。

    第五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有关国家立法的意见和电力法规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建议;

    (二)组织、协调、指导电力行业法律事务工作,推动电力行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三)对电力发展、改革和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涉及法律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

    (四)开展法律咨询与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五)组织中电联法律课题研究和专题研讨,交流法律工作经验;

    (六)开展电力行业法律培训,编辑培训教材;

    (七)组织电力行业法律顾问对外交流,参加国际活动;

    (八)代表行业企业协调国际贸易中的争端和纠纷;

    第六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加法律事务委员会组织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参加法律事务委员会组织的专题研究和交流活动;

    (三)提出电力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则,执行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承担法律事务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3人。

    法律事务委员会特聘社会法律界知名人士和电力行业知名专家担任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协商有关方面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理事长工作会议审议同意后,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委员若干名,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报法律事务委员会秘书处,经理事长工作会议通过后确定产生。委员增补程序同上。

    法律事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1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做工作报告。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会议对相关议题和事项形成决议或决定。

    法律事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任务:1、讨论研究法律事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需向政府部门反映、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2、审议决定年度工作计划;3、研究确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4、审议主任委员的工作报告。

    法律事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会议的任务:1、学习贯彻国家有关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精神; 2、讨论研究法律事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及其主导意见的建议;3、讨论决定委员增补和聘请业务顾问;4、讨论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设在中电联调研部法律处。负责具体落实法律事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承担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委员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中电联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法律事务委员会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法律事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法律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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