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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印发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7月4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以办政法[2003]21号文,印发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执行。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为行使国务院授予的电力监管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监管机构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监管机构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修改、废止和编纂,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 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电监会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制定规章。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会内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内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政策法规部立项。
第十条 政策法规部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政策法规部报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各部门负责起草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席或者主管副主席指定起草部门。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与理由。
起草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部审核。报送审核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联合起草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送审稿说明的内容包括:规章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资料等。
第十七条 政策法规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否列入规章制定的工作计划或者经会领导特别批准;
 (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送审稿主要问题提出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在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部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原起草部门予以修改:
 (一)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二)体例和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的;
 (三)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实质性规范作用的;
 (四)适用性不强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五)简单重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内容的;
 (六)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七)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八)存在需要修改的其他内容或问题的。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部根据需要,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和专家征求意见;涉及公众利益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政策法规部根据需要,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一条 政策法规部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政策法规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和说明,由政策法规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 规章应当经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由政策法规部和起草部门分别作说明,或者由政策法规部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部应当根据主席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主席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主席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电监会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二十七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由电监会公报、电监会指定的公开报刊和电监会网站及时刊登。
 电监会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电监会。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电监会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条 对规章的解释,参照规章制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提出解释意见后,由政策法规部统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政策法规部依照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备案。
第七章 修改、废止和编纂
第三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应作相应修改的;
 (二)因国家政策的调整,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的;
 (三)因情况发生变化,必须适应新的情况进行修改的;
  (四)对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的,相互抵触或者不必要分别存在的。
第三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或者修订而失去制定依据的;
 (二)同一事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取代的;
 (三)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执行完毕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第三十四条 规章修改和废止,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政策法规部审核或者直接由政策法规部提出意见,报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以主席令的形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规部应当及时将电监会公布的规章进行清理,并编纂《电力监管法规汇编》。汇编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涉及电力监管的法律;
  (二)国务院公布的涉及电力监管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涉及电力监管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电监会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电力监管法规汇编》编撰完成后,交由中央一级出版社出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政策法规部依照国务院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发布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七月四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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