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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国家电网公司于3月20日以国家电网计[2003]49号文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的通知说,目前我国社会用电量快速增长,但各地之间供需状况仍不平衡,地区间调剂余缺有很大余地。为打破省间壁垒,充分利用现有发输电设备能力,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调剂电力余缺,提高电力资产的整体利用率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请系统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计划投融资部反映。
 《办法》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跨区电能交易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发输电设备能力,促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依据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国家计委计办基础[2003]105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跨区电能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整体效益最优为原则,结合资源情况、负荷特性等,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电能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优化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跨区电能交易指经由公司直接经营的区域电网间联络线进行的电能和备用容量交易,以及通过公司直接经营的输电线路实现的电源点对电网的电能交易
  第四条跨区电能交易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与跨区电能交易有关的区域电网公司和第三条所述有关的发电公司。
  第二章交易类型
  第五条跨区电能交易按交易确定时的时限分为长期交易、年度交易、月度交易、日交易和实时交易。
  长期交易指交易发生年度上一年以前确定的交易和国家确定的计划内交易。
  年度交易指交易发生年度前一年(含一年)以内确定的交易。
  月度交易指当年内、交易发生月度前确定的交易。
  日交易指当月内、交易发生日前确定的交易。
  实时交易指当日内确定的交易。
  第六条跨区电能交易按照交易电能的性质分为电力电量交易、容量交易和事故支援交易。
  正常情况下,交易各方按照约定同时进行电力和电量交易。
  容量交易指电力设备能力备用容量的交易,交易的备用使用后发生的电能按照预先约定结算。
  事故支援交易指参与交易的任一方内发生事故后,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与其它参与方发生的除去容量交易涉及的电能外的交易。事故的定义以及事故后交易时间段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参与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确定。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第七条跨区电能交易实行合同管理。月度、日、实时交易,按照参与交易各方的共同约定,也可以通过传真文件等实施。
  第八条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修改,必须在参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并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实施。
  第九条跨区电能交易按缔约先后顺序依次优先实施,参与交易的送、受双方按交易的优先程度依次纳入各自电网的电能平衡。
  第十条参与跨区电能交易各方必须严格服从电网调度
  第十一条参与跨区电能交易各方应保证交易的顺利实施,送方负责组织落实电能,受方负责落实电能销售市场,输电方负责落实电能输送通道。
  第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对跨区电能交易实行分工负责。
  1.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整跨区交易年度计划,跟踪、检查和分析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签订长期、年度跨区输电交易合同,参与审核月度交易电量结算清单,协调跨区电能交易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财务部门负责落实跨区输电送、输、受电价格,确定电费结算方式,参与审核月度交易电量结算清单,并向各方下达电费结算清单。
  3.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跨区输变电设备检查计划,负责跨区输变电设备的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确定跨区输电关口计量点。
  4.调度部门负责令同计划投融资部编制年度分月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电能交易和编制、下达月度、日、实时交易计划,负责安排跨区输电线路运行方式,编写跨区输电运行月报,出具月度交易电量结算清单。
  第四章年度跨区输电计划
  第十三条长期交易和年度交易纳入年度跨区输电计划管理,年度跨区输电计划是长期交易合约的体现和制定年度交易合约的基础。
  第十四条年度跨区输电计划包含年度最大输送能力、年度交易电量和分月交易电能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年度跨区输电计划原则上按以下程序制定:
  每年10月份,送、受双方根据长期交易合同、资源和需求情况,向公司上报下—年度跨区电能交易计划建议。包括电量、电价、送电曲线等。
  每年11月份,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下一年度跨区输电计划相关问题。
  每年12月份,公司计划部门合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跨区输电计划草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下达。
  第十六条年度跨区输电计划下达后。有关各方应及时签订年度交易合同。年度交易合同签订前,年度跨区输电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五章交易定价
  第十七条交易定价应遵循合理成本、合理收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促进跨区电能交易业务的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计划内交易的上网电价、输电电价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国家计划外的长期交易和年度交易输电电价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计委经营期电价办法,商送、受方确定;对于电源点对电网的电能交易,其上网电价按照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电网问电能交易,其上网电价根据送受双方电网平均购电电价水平、受端电网销售电价水平和送受双方电力供需情况等商定。
  第二十条月度、日、实时交易电量的上网电价、输电电价,可参照其年度交易定价原则,由公司组织送、受方商定。
  第二十一条事故支援交易实行月度双方支援电量互抵,其净送电量的上网电价按照不高于送方月度最高购电电价原则确定;为发挥跨区互联电网的事故支援作用,暂免收取事故支援交易输电电费。
  第二十二条容量交易的输电电价和上网电价,原则上根据备用容量提供方备用设备平均单位容量的固定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电量电价原则上根据备用容量提供方变动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确定。
  第六章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长期交易合同原则上包含交易发生期间年度最大输送能力、年度交易电能和价格等主要内容,具体条款由参与各方商定。
  第二十四条年度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年最大输送能力、年度交易电量、分月交易电能、典型峰谷比、送电价格、输电价格、受电价格、关口计量点、结算方式、合同变更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月度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月最大输送能力、月度交易电能、典型日送电曲线、交易电价等。
  第二十六条日、实时交易原则包括交易的电力曲线、交易时段、交易电价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事故中以及事故后发生的电能交易,根据电能交易的性质分别结算。
  第七章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
  第二十八条跨区输电线路的送方与输电方、受方今输电方产权分界点分别装设电能量表,计量跨区电能交易的送、受电量。原则上以送电侧为结算计量点,受电侧为校核计量点。
  第二十九条电能交易计量点电量的抄计原则上以公司调度部门的电能量计量系统采集的数据为准。公司调度部门的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系统停运期间,送、受双方分别负责本侧跨区电能交易计量点电量的抄计,并于每月始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24小时止的电量等相关数据送达公司调度部门、并同时抄送跨区电能交易的另一方。
  公司调度部门在收到抄计电量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将月度输送电量结算单报送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公司有关部门收到月度输送电量结算单后,2日内无反馈意见,视同核准。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定的月度输送电量结算单,于5个工作日内将电费结算单据送达送、受双方。
  付费方于收到电费结算单据5个工作日内将送电费和输电贷款项分别解付送电方和国家电网公司帐户。
  第三十条跨区电能交易电量结算实行日清月结。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参与跨区输电交易各方应根据本力、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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