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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及一流企业动态管理办法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更好地引导和鼓励公司系统坚持国际一流的目标,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建设一流企业,对达标及一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和一流企业的考核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及接受委托管理的单位:
(-)中国一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一流公司);
(二)一流火力发电厂、一流水力发电厂、一流供电企业、一流电网调度机构、一流电力设计企业、一流电力试验研究院(所)、一流超高压输变电企业(以下简称一流企业);
(三)安全文明生产达标企业(以下简称达标企业)。


                          第二章  动 态 管 理 内 容


    第三条   通过复查或抽查,达到考核标准者,继续保持称号。
    第四条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通报警告,限期半年整改。
(-)一流公司
1.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外的有2项及以上经评价认定达不到要求的;
2.在考核指标中,有2项及以上复查评分得分率低于 80%的;
3.公司系统内有2个一流企业被撤消称号、通报警告的。
(二)一流企业
1.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外的有2项及以上经评价认定达不到要求的;
2.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年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任一项未达到要求的;
3.文明生产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
4.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1项复查得分率低于90%的。
(三)达标企业
1.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除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之外的有2项及以上经评价认定达不到要求的;
2.考核标准必备条件中年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任一项未达到要求的;
3.文明生产出现严重滑坡现象的;
4.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1项复查得分率低于 80%的。
    第五条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通报警告,限期一年整改:
(一)一流公司
1.达不到考核标准中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必备条件要求的;
2.公司系统内年累计生产、基建死亡人数三人及以上的;
3.公司系统内三个及以上一流企业被撤消称号、通报警告的;
4.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的;
5.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经营决策失误事件的;
6.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的;
7.稽查、审计发现公司重大经营违规问题,对公司总经理年度或离任审计不合格的。发生因公司及所属企业责任被国家一级媒体曝光两次及以上事件的。
(二)一流企业
1.达不到考核标准中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必备条件要求的;
2.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2项及以上复查评分得分率低于90%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的;
4.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经营决策失误事件的;
5.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的;
6.发生因企业责任被国家一级媒体曝光事件的;
7.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或离任审计不合格的;
(三〕达标企业
1.达不到考核标准中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必备条件要求的;
2.考核标准中的考核内容,有2项及以上复查评分得分率低于 80 %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性事件的;
4.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经营决策失误事件的;
5.领导班子成员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事件的;
6.发生困企业责任被国家一级媒体曝光事件的;
7.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或离任审计不合格。
    第六条  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撤消称号,重新申报: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的;
(二)经通报警告,限期内整改无明显成效的。


                        第三章   分 工 与 考 核


    第七条  分工
(一)“一流公司”的动态管理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有分公司、集团公司的地区由分公司。
集团公司具体实施;
(二)“一流企业”的动态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分公司、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具体实施,动态管理结论以文件形式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国家电力
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负责不定期抽查及组织省际互查。
(三〕“达标企业”由企业自己按照标准对照检查,报上级部门。
    第八条   考核
(一)动态管理采取深入调查研究、复查、抽查等方法,形式可以多样化。
(二)动态管理的结论由国家电力公司不定期在《中国电力报》公布。
(三)每年6月底前,由“一流公司”完成自查并申报程序上报。
(四)每年3月底前,由“一流企业”完成自查并控申报程序上报,各主管公司在6月底完成对相关企业的复查工作,并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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