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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以设备对外投资退税新规利好装备业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新《通知》规定的这一条款很及时地解决了我们企业目前存在的资金周转不灵的难题。"一中小型机电产品企业负责人对记者如是说。他所提到的《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是对旧款规定中不明晰的内容进行了新的定位和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近日专门就这一税收新政的相关背景和意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谈及"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的意义时,崔俊慧表示,鼓励企业"走出去"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而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对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退税政策,是支持"走出去"战略相关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励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具体措施之一。
  对于《通知》的内容要点,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司政策处了解到,其主要内容涉及"改变了以往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的退税规定"、"明确了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政策内容及自用旧设备退税按折余价值计算"、"对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出口的货物允许退税"等三个重要方面。
  新规对装备制造企业利好
  对于上面提到的"明确了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相关政策"问题,记者查阅到这样的原文: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税务总局进出口司相关负责人对该项内容进行了如下诠释:"之前的规定要求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必须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种凭证齐全后才能享受退(免)税政策。而新的规定对其要求放宽了,即使没有外汇核销单,也可享受退(免)税政策。"
  该人士认为,该内容的变化体现出国家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建厂,鼓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对于工程所需设备及材料均可享受退(免)税政策。无论对贸易企业,还是对生产企业都是一大利好。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则认为,该项内容主要是对装备制造企业利好。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目前企业对外投资大致有货币投资、实物投资(包括设备)、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等)及劳务输出等几种形式。旧规定对企业对外投资享受退(免)税的条件阐述不够明确,新的规定着重强调了"设备及零部件",即可以理解为一种"动产"。
  "其实,新的规定在广义上讲,就是鼓励企业走投资营销战略,具体分析其目的,也可以理解为国家鼓励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鼓励企业以设备投资的方式到国外建厂。"施正文表示,"这主要涉及装备制造业,即行业母机的制造企业。在某种意义上,新政策对装备制造企业是一大利好。"
  为小型出口企业减负
  据了解,对出口企业的减(免)税政策自2002年以来,对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一直施行的是只免抵不退税的办法。而《通知》对此有了新的变化,即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1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对此,崔俊慧表示,之前的做法是为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参照国际做法而作出的规定。但是一些出口产品比重较大的企业也因此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占压企业资金的问题。《通知》对这一规定进行的调整,可以减轻企业负担,缓解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
  施正文同意这种观点。但他同时表示,审核期的时间限制依然存在。对于很多企业来说,审核期时间太短也是一大困扰。据了解,目前国际上的审核期通常为一年,而我国目前只有90天。
  "每个企业在出口方面的情况都不一样,由于手续(凭证)办理、合同签订及核算周期较长等问题,目前90天的期限尚不能让企业充分享受这项权利。"施正文建议,审核期应适当延长,最好为半年或一年,如果企业仍不能适应这个时间,可以选择让企业以缴滞纳金的形式来补偿,而不应该由此取消企业的资格。
  对于内容中的另一项变更重点,即新规定明确了企业对外投资旧设备的退税方式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新的规定对企业以旧设备投资出口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应企业要求而作出的变更,将使企业的出口行为更主动,程序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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