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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制定首部《供用电条例》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8月1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宣布,《甘肃省供用电条例(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预计9月份将进入审查修改阶段。如果这部条例最终获得省人大通过,这将是甘肃省有史以来第一部为供用电颁布的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在电网运行正常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连续供应电力,因故需要停电须提前公告。但在下列情况下,供电企业按规定程序可向用户中止供电:一是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或拒不改正者;二是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清者;三是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造合格者;四是用户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超过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违约使用电费者;六是违反安全用电规定拒不改正者;七是违反调度纪律,不执行、变相执行或延迟执行电网调度指令;八是私自向外转供电或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者;九是盗窃电能者;十是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情况时。

  对于破产企业的供用电,该《条例》作了详细规定,企业依法破产,供电企业可以办理销户手续,解除供用电合同。《条例》还对窃电及处罚向社会进行了公布。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向供电企业补缴电费并承担应缴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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