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全球仪器仪表MRO网 >>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电公司农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农电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农电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农村居民的用电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电安全工作,包括农电生产安全和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两部分。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8、409-91)、《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DL477-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92)、《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633-1997)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结合公司系统管理农电安全工作的范围、职责和特点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指导和规范公司系统的农电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承担管理县供电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的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市(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和与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县公司。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或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供直管和委托代管。
第四条 农电安全工作的重心在县公司,已经改制为由县公司统一管理的乡镇供电所,其安全责任要纳入县公司统一考核。
第五条 公司系统凡是从事农电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和本办法。
第六条 农电安全工作是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农电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同时安排部署。
第七条 各级农电部门通过建立健全农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农电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使农电安全管理工作逐渐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八条 农电安全工作应实行科学管理,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控制"活动,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九条 农电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的4种事故:
1.人身重伤和死亡;
2.大面积停电;
3.主设备严重损坏;
4.重大火灾。
第十条 县公司的安全目标:
1.杜绝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
2.杜绝发生有本企业人员责任的重、特大设备事故以及重、特大火灾和交通事故;
3.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1) 输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千米.年;
(2) 变电事故率不大于0.1次/台.年;
(3) 配电事故率不大于0.5次/百千米.年;
4. 不发生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5.每年实现三个百日安全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县公司的车间(含工区、工地,下同)、班组安全目标:
1.车间控制障碍和人身轻伤,不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事故;
2.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第十二条 乡镇供电所安全目标
1.不发生中低压电力设备事故和电力设施失窃事故;
2.不发生农村触电死亡事故。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三条 农电安全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公司系统农电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事故统计与分析工作。
省公司负责本省农电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由农电部(局、处)或地电部负责。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和考核本省农电安全工作,并将每年全省农电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市公司具体指导和管理所属县公司的安全工作,并负责事故上报工作。
县公司负责供电范围内电网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和事故上报工作,并协助政府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行政正职是农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农电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农电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省公司(或委托市公司)与县公司第一责任人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县公司与供电所要签订安全责任状,供电所与电力用户之间要以资产分界点签订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十六条 供电所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与县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状。供电所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供电所长要与农电工签订安全协议书,农电工的安全责任要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七条 省、市公司农电安全主要负责人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农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所属各级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工作情况,定期听取下级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县公司领导人员的安全职责:
县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和指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副经理要在加强安全生产和用电中,不断提高科学性和预见性,做好常规情况下可能发生特大事故的思想准备,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反事故措施。县公司领导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主要安全职责:
1.熟悉国家、电力行业和公司系统有关农电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程和制度,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各种安全制度和管理办法;
2.掌握本企业电网情况及主设备运行情况,了解农村用电安全状况,组织建立本企业内安全保证和监督管理体系,配足人员力量;
3.学习和处理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文件及通报,分管副经理要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提出贯彻执行要求,并组织实施;
4.组织企业安全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处理安全事故,制定安全措施,督促检查安全落实情况,并做好安全情况上报工作;
5.制定企业安全工作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加强对供电所及其人员的安全管理,根据农时、季节特点提出防止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措施。
第十九条 供电所安全职责
1.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
2.负责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3.贯彻执行县公司的各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配电变压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称漏电保护器)和农户家用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查,保证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和动作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4.进行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5.依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条 对农电工的安全工作要求
1.应熟知《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凡是在工作中不听从指挥,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识的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2.农电工在担任电气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前,必须经县供电企业的资质审查,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得到县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担任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并实行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
第四章 安全监督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建立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监督方式。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已经明确了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职能体系,省、市两级公司的农电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由省、市公司确定。县公司应设置安全监督机构,设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领导和部门对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农电安全工作的法规、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组织编制本单位农电安全工作的办法、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3.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不符或对责任者的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本单位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反映;
4.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根据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对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限期解决;
6.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计划,监督并配合有关单位搞好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负责组织安全网活动;
7.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以及检修、设计变更、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参加重要工程及主要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对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方案应提出否决意见;
8.负责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信息,监督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试验,并为正确使用这些工器具和用品进行培训;
9.监督检查农电生产和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情况,检查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检查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执行情况;
10.对各单位安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并负责对事故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参加本单位"两措"编制,对新建、改建、扩建、检修、技改工程、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安全监督;
2.有权进入生产、施工现场、调度室、控制室等场所检查安全情况,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行为。参加安全工作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征求对安全工作的意见;
3.及时做好事故的分析,找出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安全制度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农电安全制度和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建立健全保障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修订现场规程、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县公司范围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公司每年要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典型事故的对策,上级颁发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方法和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技术改进措施等。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策,防触电、防高空摔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在编制企业年度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之前完成,所需经费按项目、内容、性质,在大修、更新改造或成本费中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提出后,由公司经理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批准后,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应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定期向公司领导提出报告。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省、市公司每年要制定农电安全培训计划,对从事农电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第三十二条 县公司应实行全员安全培训制。除了定期对安全监督人员、生产人员及供电所人员进行培训外,还要对管理人员、用电营销人员和后勤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因岗而定。
第三十三条 县公司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实习、代培和临时用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调度、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供电所人员必须经过电气安全工作的现场实习和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岗人员培训,要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十六条 对县公司安全责任人和各级农电安全监督人员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七条 安全检查是公司系统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发现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所辖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或临时性工作的需要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省公司(或委托市公司)每年至少对县公司的安全工作检查一次。检查重点是:规程制度的贯彻情况,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安全思想意识,电力生产和施工现场存在的缺陷和隐患。
第三十九条 县公司要根据地区、季节和事故规律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节日期间的农村用电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县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管理、劳动纪律、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还要在夜间、特殊天气或节假日进行抽检。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安全工作会议。国家电力公司每两年召开一次全系统农电安全工作会议,省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农电安全工作会议,市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农电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农电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安全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四十二条 县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供电所、变电站每半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第四十三条 安全活动日。生产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并应在安全监督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县公司各班组开工前应结合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下班后总结当班工作,总结经验,找出教训。
第四十五条 安全简报。公司系统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农电安全简报、通报或快报,综合报道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第四十六条 安全分析。省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农电安全形势分析,市公司每季进行一次,县公司每月进行一次,分析安全情况,总结事故教训,掌握安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于引起频发事故的规律性原因,要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有效措施。
第九章 农电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施工队伍资质关,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督促建立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必要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九条 把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控制发生施工事故的关键点。重点杜绝习惯性违章、监护不到位、近电或带电作业中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和停送电联系制度。
第五十条 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安全责任,签订必要的安全责任合同,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章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
第五十一条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是农电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部门委托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公司是从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由乡镇供电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乡镇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管理网,对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并通过乡、村政府设立农村安全用电义务宣传员,建立安全用电协管网络。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及信息反馈
第五十四条 农电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633-1997)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事故调查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事故真相,收集有关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事故分析应实事求是,查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安全工作中暴露的问题,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县公司除应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及时将事故信息反馈到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故及时上报制度。对于发生的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县公司要及时上报省公司,而后将事故的经过和初步原因在24小时内上报省公司。待事故调查清楚后,县公司(或市公司协助)要将事故全过程、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最终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
第五十八条 事故统计上报分月报和年报两种。各单位要使用国家电力公司统一编制的"农电安全事故统计系统",采用计算机软件填报方式,以保证报表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九条 农电安全工作采取逐级考核制。凡是纳入公司系统管理的县公司,其安全工作考核情况将记录在省、市公司安全考核工作中。
第六十条 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奖惩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由于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导致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定期对省公司或县公司的农电安全工作进行评定,对于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省公司可根据市公司或县公司及有关人员在安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进行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六十二条 安全奖励制度应体现"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工作作为评奖的首要条件,并根据安全责任和贡献差异,设立不同的奖励标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十三条 凡是发生事故的,经分析确认责任属于设计、修造、施工、安装等部门者,应及时通告责任单位,并追回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四条 各项事故罚款一律纳入各单位的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或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的费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部管理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本文来源:全球仪器仪表MRO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