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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战略目标要求,为促进县供电企业做好同业对标和深化创一流工作,规范和加强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便于对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统一管理,并有利于县供电企业对综合评价状况的横向对标比较,各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统一使用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体系》。

第三条  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是企业全面准确把握现状,不断完善和明确发展目标的重要工作,是企业开展同业对标的基础和前提。为使评价结果真实反映企业状况,综合评价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重在促进企业完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省、市(地)公司对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排序结果不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县供电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是此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体系的制定和完善;负责综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对公司系统一流县供电企业和各省排序前十位的县供电企业的综合评价信息的汇总、发布;负责工作经验交流和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省公司农电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指导、考核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信息统计、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以及上报所辖国家电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和本省综合评价排序前十位的县供电企业评价信息;负责培训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  各市(地)供电公司具体指导县供电企业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并负责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审查和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第八条  县供电企业要根据企业发展要求,认真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

第三章  企业评价

第九条  县供电企业要认真开展评价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根据综合评价体系要求,对企业发展、管理状况进行深入、客观、全面分析,并利用评价结果和上级部门所发布的有关信息,准确把握不同阶段企业发展状况,明确企业定位,分析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为企业开展同业对标、不断完善整改措施、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创造条件。

第十条 要加强企业评价工作过程控制,重点做好信息采集、指标确认、问题查找、目标确定和制定整改措施等工作。要加强信息采集基础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指标评价结果,形成《综合评价分析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与标准的差距、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方向与目标、整改工作计划。要充分使用评价结果和相关信息,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同业对标工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第十二条 企业评价可采取企业内部自我评价、邀请咨询机构或行业专家评价、上级单位组织评价等不同方式,目的是通过不同角度来审视企业状况。省、市(地)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评价工作专家队伍。

第十三条 企业评价一年开展一次,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企业需要进行安排调整。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数据采用网上报送。国家电网公司统一开发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省、市(地)、县供电企业的不同管理职责,赋予相应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 按时上报综合评价统计数据。县供电企业每年1月底前将评价数据上报市(地)公司,《综合评价报告》要在2月底前上报;市(地)公司在对县供电企业评价数据审查后,于2月10日前报省公司农电主管部门,省公司农电主管部门于2月20日前将国家电网公司一流县供电企业和排序前十位的单位评价指标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十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和各省、市(地)供电企业以适当形式对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有关信息进行发布。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数据中含有企业主要商业秘密的内容,各填报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各县供电企业要积极开展综合评价工作,并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数据,省、市(地)、县供电企业对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公司要对市(地)、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国家电网公司对县供电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实事求是、流于形式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全球仪器仪表MRO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