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全球仪器仪表MRO网 >>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为适应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需要,确保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准确、可靠地运行,公平、公正地计量跨区电网购售电量,经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0月11日以国电发〔2002〕707号文向系统各有关单位予以印发,要求依照执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电力公司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的需要,确保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稳定、可靠地运行以及计量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公平、公正地计量跨区电网购售电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与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管理工作有关的机构职责、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在跨区电网联络线上安装的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
    第三条  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主要包括电能计量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电能量主站系统及相应的拨号、专线和网络通道。电能计量装置包括各种类型的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电能量远方终端是指具有对电能量(电能累积量)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电能量主站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各关口电能量数据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该系统提供的关口电能量数据用于购售电双方进行结算。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的归口管理。新建输变电工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以下简称厂站端设备)的建设由国家吨力公司电网建设部负责;主站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关口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运行管理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中心)负责。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委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电科院)组织开展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设备检定、测试和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相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电力公司负责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对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实行归口管理;
    (二)会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点;
    (三)负责组织提出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要求、选型和配置意见;
    (四)参加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
    (五)组织对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出现的设备故障、计量差错等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电力公司;
    (六)核定中国电科院对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设备的检定、技术监督费用;核定相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对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
    (七)审批跨区电网联络线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设备的检修及技术改造方案工程项目计划;
    (八)组织对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培训。
    第八条  国调中心职责:
    (一)负责跨区电网联络线电能量远方终端及通道的运行管理,负责电能量主站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提出电能量远方终端、通道和电能量主站系统的技术要求;
    (三)参加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工程的设计审查,参加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选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工作,并配合系统接入调试;
    (四)组织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远方终端及通道的故障处理,协助中国电科院分析和处理关口电能表故障;
    (五)负责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运行指标的统计、分析,并定期通报系统运行情况;
    (六)提出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改造建议;
    (七)参照《国家电力公司本部输电电费结算办法》(国电内规[2001]4号),按规定向财务部提交结算电量清单;
    (八)组织对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培训。
    第九条  电网建设部职责:
    (一)负责新建跨区电网联络线输变电工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委托设计,并组织进行设计审查;
    (二)负责组织新建跨区电网联络线输变电工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招、投标;
    (三)负责向有关单位提供新建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工程建设方面的资料;
    (四)负责组织新建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安装和调试,委托有关单位在投运前进行相关的检定、测试;
    (五)负责组织新建跨区电网联络线输变电工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竣上验收;
    (六)在新建跨区电网联络线输变电工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质保期内,配合有关单位处理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条  中国电科院职责:
    (一)协助发输电运营部组织开展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测试和技术监督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组织并实施对新装或轮换的关口电能表进行参数设置,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对电能表和计量屏(柜、箱)实行封印管理;
    (三)统计现场检测、计量监督和运行指标,并对检测结果和电能表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每半年向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书面报告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四)受托组织开展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故障、差错的分析处理,配合国调中心处理电能量远方终端故障,并及时向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五)参加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选型、配置,参加新建输变电工程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及技改工程项目的系统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六)参加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检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及技术方案的制定工作;
    (七)受托组织开展新装关口电能表的验收检验、投运前的首次检验和计量屏(柜、箱)的验收,并向委托单位报告关口电能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等设备检定/检验的结果。
    (八)负责备用关口电能表的管理和投入使用前的复校;
    (九)负责制定关口电能表周期检定计划并报送有关单位;组织会校单位对关口电能表进行现场周期校验,并向发输电运营部、国调中心和购售电双方提交校验报告;
    (十)负责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相关技术资料的存档与管理;
    (十一)协助组织对电能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职责:
    (一)负责本网内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运行和日常巡视工作;
    (二)负责确定本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具体运行维护单位和会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配合中国电科院做好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监督和现场检验、测试工作;
    (三)参加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设备的选型、配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新装关口电能表投运前的检定/检验和计量屏(柜、箱)的验收、调试;
    (四)及时督促运行单位处理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报送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年度运行总结、维修工作总结等;
    (五)按时向发输电运营部编报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检修、技改工程项目计划;
    (六)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对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投运前的检定工作,配合中国电科院组织开展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周期检定、现场检验,对新装或轮换的关口电能表进行参数设置,以及对电能表和计量屏(柜、箱)的封印管理工作;
    (七)当对与本网有关的结算电量有异议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国家电力公司协调解决。
            第三章  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国调中心、中国电科院、相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及有关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规定建立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国调中心负责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主站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定期对系统性能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系统厂站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对管辖设备进行定时巡视和维护管理。发现异常、故障应区别故障情况及时报告国调中心,未经国调中心同意不得停用系统任何设备,若遇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的故障,可先行处理,但处理完毕后应做好记录,并在2小时内及时报告国调中心。
    第十五条  国调中心运行值班员应定时巡视主站系统的运行工况,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和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各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处理,故障恢复后,应及时通知国调中心运行值班员。
    第十六条  电能量计量系统投运后,参与电量计算的重要参数如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化、峰/谷/平时段设定、电能表计设置、电能考核统计模型等参数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应按以下程序分工进行:
    (一)电能计量装置的启封和闭封由中国电科院负责;
    (二)若需更改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变比,有关单位应向发输电运营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再按调度规程规定向国调中心办理工作申请,并在相关计量技术人员的监督下由专责人员进行更改;
    (三)若需更换电能表计,发输电运营部应提前书面通知国调中心,并负责督促更换单位采取措施尽可能保证电能表中的电量数据不丢失,国调中心和中国电科院应及时安排更换表计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若需更改峰/谷/平时段、电量考核统计模型,发输电运营部应提前书面通知国调中心,在相关计量技术人员的监督下由专贵人员凭书面通知进行更改;
    (五)若电网结构和运行方式的变化引起关口计量点变动,发输电运营部应提前书面通知国调中心和中国电科院,由其分别安排电能量远方终端和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和调整。
    第十七条  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不得随意更改电能表中通讯参数的设置,也不得随意更改电能量采集装置的电话号码和通信电路。若需改变必须事先征得国调中心的同意。
    第十八条  在电能量计量系统主站、远方终端、电能表计、传输通道、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工作电源等设备进行检修、试验等工作时,若可能对电能量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或电量数据的正确性产生影响,应事先征得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电能量计量系统的正常工作,若影响无法避免,也应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严禁在电能量计量系统的计算机设备上进行电子游戏、上互联网、传输电子邮件等与工作无关活动。未经国调中心同意,不得在电能量计量系统中开发、安装、运行其它的软硬件。
    第二十条  电能量计量系统与其他系统的互联方案,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审核,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要求除参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执行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采用双向有功、四象限无功,有功0.2S级,无功2.0级的全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且具有标准通讯接口;
    (二)配置专用的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或者具有专用于测量的二次绕组,但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电压互感器等级为0.2,电流互感器等级为0.2S,其二次侧负载范围应为额定负载的25%~100%;
    (三)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应装设隔离开关辅助接点,其二次回路电压降不应大于额定二次电压值的0.1%。
    第二十二条  每个关口计量点,应配备同型号、同规格、准确度相同的主、副两套电能表。
    第二十三条  关口电能表应安装在变电所控制室的专用电能计量屏(柜)中,位置要适当,以便于装卸及日常监视、维护和现场检验,计量屏(柜)中应具有用于电能表现场测试的专用接线端予。
    第二十四条  电能表的接线盒、电能量远方终端以及互感器二次回路的各接线端子、计量屏(柜)门等处均应加铅封。
    第二十五条  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厂站端设备应能及时反映三相电压中任意相失压的事件,准确记录失压时间,并把对应的失压信息作为事件传递到主站,用于计算丢失的电量。
    第二十六条  电能量远方终端的技术要求除参照《电能量远方终端》(DL/9743-2001)执行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积分周期为1分钟时,在规定的采集点下数据存储周期不应少于20天;
    (二)可至少同时与两个主站通讯,支持网络通讯方式;
    (三)宜采用交直流电源同时供电;
    (四)兼容性好,具有多种通信协议;
    (五)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非授权用户的进入;
    (六)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应大于50000小时;
    (七)各种模块应具有带电热拔插功能。
    第二十七条  电能量计量系统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实现旁路代路功能,并能分别记录被旁路代路的线路号,以及对应的电能值和时间。
    第二十八条  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能表之间应采用数字接口方式进行数据通信,整个系统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应由电能表保证,电能量远方终端和主站只是作为一个自动抄表的工具。
    第二十九条  电能量计量系统应具有双路供电系统进行供电,必要时应加带具有旁路的UPS。
    第三十条  主站系统应保证原始电能数据(来自现场电能量远方终端)的不可修改性,并做好备份以供核查。不同主站出具的用以结算的电量数据应一致。厂站系统的时钟应与“国调主站系统”时钟一致,其时钟偏差不应大于1秒。
              第五章  校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新安装或轮换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必须进行现场验收测试,验收测试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新购置的电能表到货后应进行验收测试,在验收测试前应确认该种型号的电能表已取得相关资质单位的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电能表在安装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首次检定,并对检定合格的电能表进行参数初始化设置和铅封。
    第三十三条  运行中的电能表的检定周期为五年,现场检验周期为三个月。计量用互感器必须周检,周检时间为十年,且结合大修停电进行。
    第三十四条  现场检验误差超过±0.2%的电能表应及时更换新表;如果其误差在±0.2%以内,允许继续运行至下一次现场检验。新表的更换工作由中国电科院负责,相关分公司、电力集团公司和省(市)公司配合。
    第三十五条  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应每两年测试一次。对二次回路电压降超差的计量装置应及时查明原因,同时报告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以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验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二次回路原状,妥善保存现场检验测试的各种原始记录。
            第六章  运行统计
    第三十七条  跨区电网联络线关口电能量计量系统运行考核统计指标和计算公式如下:
    (一)关口电能表月可用率(按月统计)
    统计公式:

年指标要求:≥99%
    其中,关口数量按联络线两侧统计(下同)。
    (二)关口电能量采集完成率(按月统计)
    统计公式:
    
年指标要求:≥99.99%
    其中:当月不合格时间指当月联络线两侧
关口主、副电能表电量数据均不合格的时间,单
位为小时。
    (三)电能表现场年检验率
    统计公式:
    
指标要求:100%
    (四)电能表现场检验年合格率
    统计公式:

指标要求≥98%
    (五)电压、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年周期受检率
    统计公式:

指标要求:100%
    第三十八条  国调中心负责按月统计第三十七条(一)至(二)项运行指标,以运行月报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布,并对系统运行情况作出分析。
    第三十九条  中国电科院负责统计第三十条七(三)至(五)项现场会校及计量监督运行指标,每半年向发输电运营部和国调中心及有关单位报送检测结果,并对主要电能表故障作出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七章  电量结算
    第四十条  正常情况下,以国调中心电能量主站系统采集数据为结算依据,并按有关规定和以下原则结算:
    (一)以关口计量计费结算侧主表(主电能表)所计的电能量为准,进行电量结算;
    (二)当关口计量计费结算侧主表出现异常时,以该侧的副表(副电能表)所记录的电能量为准,进行电量结算;    (三)当关口计量计费结算侧主、副表均出现异常时,则以其对侧的主表所记录的电能量为准,并适当考虑线损补偿后进行电量结算;
    (四)当关口计量计费结算侧主、副表工作均属正常,而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及二次回路工作出现异常时,则以对侧的主表或副表的电能量为准,考虑线损后进行电量结算。
    第四十一条  如国调中心主站系统发生异常,不能正确采集电能量远方终端电能量数据时,则以购售双方主站系统采集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二条  当国调中心主站系统和购、售电双方主站系统数据存在不一致时,应以与现场电能表数据一致的主站系统的数据作为电能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当因关口电能计量系统运行异常引起计量和结算争议时,购售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  需要进行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相关电能计量技术检定机构组织检定工作,检定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全球仪器仪表MRO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