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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为加强对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财务管理,6月23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财[2003]211号文,印发了《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系统各单位遵照执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以下简称技术开发费)的财务管理,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0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49号)、《国家电网公司本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网财[2003]83号)和《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电网科[2003]20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开发费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电网公司向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集中收取的,用于研究开发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技术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条  技术开发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1.重大科学研究项目;
    2.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3.重大推广应用项目;
    4.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技术开发费财务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技术开发费项目管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负责。
          第二章  技术开发费的筹集
    第五条  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根据技术开发费项目计划和规定的费用支出范围,会同科技部提出年度技术开发费使用预算,按国家电网公司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在每年7月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六条  国家电网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需附报以下资料:
    (一)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二)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三)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四)上年度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五)上年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按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列入本部预算,并分摊到各所属企业。
    第八条  各所属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技术开发费足额上交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  各所属企业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收到的技术开发费,实行专项核算。
                第三章  技术开发费的拨付
    第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合同中项目经费预算、技术开发费收取情况及年度用款计划,将有关资金划拨到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费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如果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将经费预算调整方案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需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核批,剩余的项目经费全部缴回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四:条  跨年度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当年结余的项目经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必须缴回国家电网公司。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暂停拨款;
    1.项目经费开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3.未及时足额筹集配套资金,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4.未能按合同规定完成计划进度的。
    凡有以上情形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整改后提交书面申请,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核同意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技术开发费的核算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单独建账,并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划清项目之间的经费支出范围,不得相互混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项。
    (一)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试制费用和软件购置费。
    2.试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测试、调试、实验等费用。
    3.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费用。
    4.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5.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的资料费,以及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等。
    6.外委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所支出的费用。
    7.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进行调研、现场测试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
    8.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项目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如评审验收费等。
    第十九条  技术开发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承担单位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第五章  技术开发费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条  技术开发费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上半年的项目经费收支情况,报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经费年度收支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技术开发费专项审计说明),上报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技术开发费财务验收制度。
    项目的技术成果验收应与其财务决算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同时进行。项目验收时除提供技术成果报告外,应同时提交其财务决算报告草案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并对收尾资金加以说明。项目验收委员会应包括1-2名财务专家。
    项目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及项目固定资产清单等,报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开发费追踪反馈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技术开发费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或挪用技术开发费。对于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具体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并取消其以后年度技术开发费项闫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全球仪器仪表MRO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