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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印发
作者:全球MRO综合服务商    仪器仪表行业新闻来源:全球MRO仪器仪表交易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为加强集团公司系统基建工程管理监督,明确监察部门在基建工程管理中的监督职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近日以中电投内规[2003]156号文,印发了《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监督暂行办法》,要求系统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其全文如下: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基建工程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系统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基建工程)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企业监察办法(试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基建工程监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三条 基建工程的监督,是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各级监察部门是此项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保证和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基建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落实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是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从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到质量控制等方面层层明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否承担项目决策、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和财经管理的全过程责任,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溯制度。
  第六条 对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监督。
  是否依法执行招标制度;是否参照有关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是否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基建工作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招标中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标中是否体现科学、严谨、择优的原则;定标中是否体现集体决策的原则;招标投标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对基建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
  是否参照基建工程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合同;合同签订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文件是否明确有关要求和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是否依法管理合同和执行合同等。
  第八条 对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的资质与能力进行监督。
  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是否具备足够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是否存在无证、假证和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分包等违规行为;基建工程设备、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是否具有国家、行业指定的专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部门的同类(同批)产品质检合格报告资料。
  第九条 对基建工程技经和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政策;是否正确使用相关定额、取费标准,有无初步设计超概算、施工图预算超初步设计概算问题;是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技经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是否存在预算和结算中高估冒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是否设立了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以及损失浪费基建工程资金问题;是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审计制度,是否严格贯彻执行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和有关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办法,对审计出的问题是否予以清理整顿、限期改正及其后效检查。
  第十条 对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基建工程中有无严重渎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偷工减料和违规处理设备材料等违法违纪问题。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即时监督。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参加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活动,实行即时监督。
  第十二条 实行专项监督。本单位监察部门开展专项效能监察或上级部门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以及调阅有关档案、账册、资料和请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实施民主监督,基建工程主管部门应按厂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将基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投标等情况予以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并报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施社会监督。认真受理反映基建工程的媒体曝光、来信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十五条 在基建工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中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要纳入本单位三项责任制进行考核,并按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在基建工程管理监督工作中成效显著者,由监察部门向行政主管领导建议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集团公司监察与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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